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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需知及條件
有關僱主
I. 僱主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公司機構合約,證明受聘於香港;
1. 以聘用每一名外籍傭工計算,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HK$15,000,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,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。僱主需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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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6個月入息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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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期之稅單副本;及/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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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經濟證明以支持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整個聘用合約期。
2. 若其中一方僱主不能提出入息證明,必須由另一方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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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期之稅單副本;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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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證書副本(例如夫婦關係遺失結婚證書,可用子女出世紙用作佐證),或出世紙副本(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)。
II. 僱主有責任向外籍家傭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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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每月HK$5,100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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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4個休息日,至少每星期一個休息日。但休息日並無硬性規定是星期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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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4天勞工假期(滿3個月後)和,每年最少7天有薪假期(服務滿 1年後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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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或受傷醫療費用(不論是否因工作引致) ,疾病津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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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勞工保險保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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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費、膳食及交通津貼;及/或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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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早、午、晚三餐的免費膳食,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外傭,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$1,236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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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: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為合約內訂明的僱主工作,及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和同住,僱主須給予外籍傭工合適和合理的私隱住宿地方。
III. 其他責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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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傭的工作只限於家務範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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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要求外傭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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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別外國領使館要求海外女傭的僱主提供冬天的衣物給外傭。外傭均來自熱帶國家,一般都沒有冬天衣物及缺乏日用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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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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